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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化品运输等专业车辆停车场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或本居住区业主提供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供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施策、智慧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级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做好辖区内停车场日常管理。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公共停车场,规范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机动车停放行为,指导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沿石以下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交通秩序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用地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国动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施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建设标准,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防汛、排涝、消防、视频监控、交通安全、停车诱导以及智能感知等设施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以及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的设置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

居民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在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在业主共有道路以及其他场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

(二)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和畅通;

(三)保障周边居民公共生活秩序;

(四)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清晰明确;

(五)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信息;

(六)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

(七)符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周边环境发生变化,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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