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定
2023年12月31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灾害性天气应对,避免、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包保工作责任制;将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提出防范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及引发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次生灾害应急救援,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抗洪抢险技术支撑有关工作,联合气象等部门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并指导应对灾害性天气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发展改革、教体、经信、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卫健、林业、城市管理、广电、消防、供电、通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参与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对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激励。
第七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议名单,会同同级气象部门拟定重点单位名录。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的支持保障工作;健全气象监测预警联防工作机制,完善监测网络和信息传输系统,加强社会气象监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发展,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通信设备。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灾害性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媒体平台和科普教育基地、气象台站等多种形式开展灾害性天气应对知识科普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综合利用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多功能活动室、会议室、图书室等,设置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专区,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设综合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或应急体验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灾害性天气应对知识科普宣传,依法参加灾害性天气应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灾害类别、预警信号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御指南和发布机关等。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依法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变化,及时变更、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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