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定(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强对流,包括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和龙卷天气。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市、县(区)气象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提前1小时至3天发布的警示类信息。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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