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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

(2024年3月1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主导
第三章 社会参与
第四章 自主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推动全民终身学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终身学习是市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市民可以自主选择终身学习的方向和内容,有权按照规定享受终身学习公共服务。
第四条 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促进终身学习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终身学习统筹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协调、督导终身学习促进与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终身学习统筹协调推进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园林、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为职工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家庭教育、残疾人教育、社会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普及等提供终身学习资源。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第二周为本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
第九条 本市加强与周边城市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终身学习交流合作,推进终身学习区域协同发展。
鼓励开展终身学习国际交流合作,促进线上、线下国际人文交流。
第十条 对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城市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政府主导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建立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市民合理分担等多渠道投入的终身学习经费保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终身学习基金。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放、灵活、便捷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设立社区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教学设施、设备和人员,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扩大社区教育资源供给;加强终身学习数字化建设,整合各类学习资源,畅通终身学习渠道。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鼓励民办学校以及相关教育机构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和学习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农家书屋等便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因地制宜打造公共阅读空间。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人员、待业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老年人、农民、退役军人等群体参加终身学习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至少设立一所老年大学,并根据学习需求,扩大办学规模;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支持利用闲置房、公园、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学习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等部门,加强终身学习专职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专职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考核、职务聘任、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机制,从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中选聘终身学习兼职教师,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结合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宣传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参观、研习传统文化的公益服务。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支持农民参加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组织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学习培训。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教育、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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