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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2)
第二十条 妇女联合会、工会以及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家长参加各类社区学校、家长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的学习活动,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第二十一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青少年参加校外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综合素质培养,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探索建立终身学习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不同类型终身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促进个性化学习和学习成果多元化运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社区等开放共享学习资源,打造多元化的终身学习服务平台,服务和促进全民终身学习。
鼓励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面向市民开放学习资源,建立数字化终身学习平台,开办市民大学。
第二十四条 老年大学、开放大学、社区教育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学习资源和服务,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开展健康养老、安全保护、防范诈骗、数字技能、艺术体育、生活休闲等学习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放大学应当加强终身学习的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终身学习学分管理中心、社区教育指导中心,举办老年开放大学,开设各类终身学习培训课程,建设精品课堂,推进终身学习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鼓励各类终身学习网络平台配合开放大学推进学习平台互联互通工作,实现终身学习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提供专业、实时、便捷的学习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学习资源的整合开发利用,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卫生健康、家教家风、职业技能、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生活休闲等学习活动。
鼓励社区教育机构为青少年提供非学科公益性学习服务,探索建立覆盖全年龄段的社区终身学习服务体系。
鼓励社区教育机构将终身学习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区的平安和谐。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规划展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研学等方式开展终身学习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加强对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全民读书月、书香武汉等活动的宣传,传播终身学习理念,营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所在社区建立教育联合机制,参与社区教育,开展有组织、多样化的终身学习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终身学习培训机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学习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鼓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个人作为志愿者,为终身学习活动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第四章 自主学习

第三十一条 倡导市民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自主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开展各类适应社会需求、促进个体发展的终身学习。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开展终身学习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创建终身学习品牌,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争创学习型个人。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组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团队,有计划地开展终身学习活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在职人员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制定激励措施,提供必要保障,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鼓励家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乐学善学的家庭学习氛围,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示范和引导,开展家庭学习、亲子学习,引导未成年人参与终身学习活动。
鼓励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的学习需求,支持老年人参加终身学习,并为其提供帮助。支持建立各类老年人兴趣学习团队。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学习型个人、学习型组织选树活动,并予以推介和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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