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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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