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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3)
(三)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擅自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四)擅自撤离住宅小区,停止物业服务;
(五)泄露业主隐私或者其他个人信息;
(六)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供电信网络服务或者擅自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住宅小区内停车位(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做好住宅小区内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日常巡查、停车管理等综合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开展应急防控和救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由全体业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临时物业服务,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安全保卫、交通管理等维持住宅小区基本生活秩序的服务,并将服务事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临时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一年,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小区综合环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老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开展自我管理;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基本物业服务的内容、期限以及费用承担方式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通过采取连片接管、物业城市等模式引入物业服务人,为老旧住宅小区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制定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组织业主或者第三方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人选聘或者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装饰物;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五)擅自占用公共门厅、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六)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擅自移植、砍伐小区内的树木等;
(七)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
(八)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十一)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或者建设车辆充电设施;
(十二)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室内充电;
(十三)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依法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束犬链(绳)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犬只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日常巡查,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犬只看管义务,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或者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利用住宅开展培训、民宿以及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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