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2)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应当包括历史遗留矿山数量、分布情况、修复措施和方式、经费估算、完成时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不得借生态修复之名非法采矿。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和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无偿用于该矿山修复工程;土石料有剩余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其销售收益优先用于保障该矿山修复工程。
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学评估论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停办、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并向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关闭手续。
非法开采行为人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后,应当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确认书。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三年期届满,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农民集体管护与利用;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管护与利用。
鼓励对修复后的矿山开展综合利用,将修复后的土地用于建设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体育场所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新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绿色矿山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条款和未履行建设绿色矿山义务的违约责任。
本条例施行前,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内容条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采矿权人协商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协议,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列为补充条款。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调查评价,加强对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确保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配合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按要求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矿山生态修复情况。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对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投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
(一)允许社会投资者获得修复后的土地等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并与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同时签订矿山生态修复协议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
(二)允许社会投资者从修复后的耕地占补及增减挂钩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
(三)支持社会投资者对修复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
(四)社会投资者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改正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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