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十堰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24年5月13日
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加强城镇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供节水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水源保护和供节水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城乡集中供水、区域联网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节水事业发展的政策,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提升供水水质和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工程建设,不断提升供水用水节水管理智慧化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以及其他供水用水节水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受理、登记、处理和回复,并为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供节水设施保护举报投诉网站、信箱、电话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水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对在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应急谋远、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本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中长期用水需求、水源地选择、水源安全保障、供水设施建设、应急管理、水质管理、计划用水、生产节水、生活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等内容。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的,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和近期用水需求,组织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水厂、供水管网、老旧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更新和改造等内容。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更新、改造供水设施,并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就供水事项征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意见。
供水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供水接入条件进行评估。供水接入条件满足的,供水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和周边道路建设进度,提前将市政供水管道敷设至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边界;供水接入条件不满足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供水、节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从事供水、节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供水、节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等建设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将供水、节水设施建设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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