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5)
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四十三条  工业用水应当推行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效率。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洗车、游泳馆、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技术,安装节水设施,采取节水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供节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二次供水、供水单位、非常规水源、再生水,适用《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中的定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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