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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十堰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辉

2023年12月22日

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环保,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推动预拌混凝土绿色高质量发展,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用于铁路、水利、交通等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殊混凝土而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条件制约,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四)预拌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运输时间超过90分钟,且已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仍无法通过试验验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在开工前书面报告所在地住建部门。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的宣传推广、绿色发展、先进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企业诚信等级动态评价。

第六条  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信息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拓展延伸产业链,采取多种方式整合市场,集团化、协同化发展。支持企业提升绿色生产运维管理、固废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设备、新能源运输车辆、绿色建材,推进生产过程节能减排。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生产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设规模,结合城区道路交通运输状况,编制本行政区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和绿色发展布局控制规划,统筹布局预拌生产站点。

第八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选址应符合十堰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和绿色发展布局控制规划要求,建筑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和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标准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站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绿色专项设计,落实绿色布局要求,禁止使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严格履行生态环境、土地规划等基本建设程序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由资质审批机关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登记机关和资质审批机关应定期向住建部门推送已许可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企业应严格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强化配合比管理,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格出厂检验,加强运输质量管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绿色生产、绿色建材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有效实施绿色生产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等应满足绿色管理要求,对生产废水、废浆、废渣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废水、废浆、废渣的循环利用;粉尘、噪声、废气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规定,提高绿色生产信息化监测水平,确保企业绿色环保。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推进企业绿色生产星级评级和绿色建材星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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