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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二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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