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6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五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服务与使用,燃气设施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槽车(船)运输,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推动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将燃气管理纳入网格化综合管理。
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推动燃气事业发展,对燃气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用户安全检查责任,受理燃气经营、使用的投诉举报,查处相关燃气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燃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气瓶、燃气储罐、燃气罐车、燃气管道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销售燃气和生产、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对各自行业、领域燃气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和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市政燃气管网、各类燃气场站设施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提出管理规范、供应要求和安全保障等专项措施。
第八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条 地下燃气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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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