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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2)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规劝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经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第十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通过仲裁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服务能力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晰的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作行政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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