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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2)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萍乡市人民政府建立问责机制。对履行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职责不力的,依法问责。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萍水河-渌水流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每年协同开展监督不少于一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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