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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7 号

《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2023年9月27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建设、合法使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需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数据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编制市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市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满足社会治安防控、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需要。
第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确定。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成后,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区域内的下列私密空间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旅馆业客房;
(二)集体宿舍;
(三)公共浴室、母婴室、试衣间、更衣室、化妆间和卫生间;
(四)其他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私密空间。
对前款规定的私密空间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第九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提示标识的设置规范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信息共享平台联网,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联网的除外。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与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硬件、软件接口。法律、法规对联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鼓励联网。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查阅、复制等行为,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监看、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建立并落实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值班监看制度,禁止与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四)建立并落实视频图像信息查阅留痕制度,鼓励采用电子水印形式全程留痕;
(五)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安全;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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