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年12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市政公用设施上或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按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进行管理,全额上缴财政。”删除第二款;删除第三款中的“大型”。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
三、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立即改正”修改为“限期改正”;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依法”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共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2024年1月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有权投诉或者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规划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位置,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共信息栏。
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重点区域户外广告的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
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公益广告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行道树、公共绿地的;
(三)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玻璃(含内外侧)、阳台,损害城市容貌的;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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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