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
设置特殊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二条 在市政公用设施上或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按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进行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免予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一)电子显示屏每小时播放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分钟;
(二)三面翻广告位至少提供一面发布公益广告;
(三)单面喷绘广告位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九十日;
(四)墙体围挡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发布公益广告时间或者面积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十日内未发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发布的公益广告,不计入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益广告发布比例。
第十六条 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发布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七条 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和光污染。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文字、图案或者图像出现破损、污浊、变形或者严重褪色等情形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天气环境突变时,还应当及时采取加固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之日起每两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自检测机构出具安全检测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对有安全隐患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户外广告设置人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章 设置许可
第二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一)利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二)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利用自有设施、场地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三)利用非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四)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商业或者公益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办理许可手续。
通过申请方式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现场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买受人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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