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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3)

第二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最长期限为:电子显示屏六年,高立柱广告五年,三面翻广告三年,单面喷绘广告二年,围档(墙面)广告一年,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六十日。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且未延续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位置、形式、规格和效果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证号和许可期限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不按照规定比例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经城市管理部门督促发布而拒不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拆除。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且未延续,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拆除而拒不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拆除。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或者效果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共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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