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一号)
《湘潭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湘潭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24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内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的电梯除外。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统一的智慧监管,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施工活动及其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对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和更新电梯进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和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培养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鼓励业主规约、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对文明乘坐电梯的行为规范作出约定。
鼓励职业院校、电梯企业开展电梯修理、维护保养人员技能培训,建立实习基地,培养专业化人才。
第四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探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电梯智慧监管系统。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的电梯实施统一的智慧监管,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工作进行智能化管理,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
学校、医院、公园、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体育馆等公共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本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安全舒适出行的需要,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的建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配置满足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要求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温度调节器,并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相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
(二)更换电梯主要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并做好更换记录;
(三)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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