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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4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2024年4月25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修改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单独分类、独立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履行管理职责,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体系和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做好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组织学生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生活垃圾的产生。

  各级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不得混合投放或者随意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应当在指定时间段内投放至专门收集容器。家庭厨余垃圾及其他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

  可回收物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利用。

  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或者预约上门收集。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和居民集中居住点,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居民自主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业、办公、餐饮、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经营场所和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确定。

  第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垃圾产生实际,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其整洁、卫生。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和投放方式。

  (三)对未分类投放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并要求投放人重新分拣;拒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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