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
(四)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或者运输至垃圾中转设施。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安排专职或者兼职引导员,引导、督促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以及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引导、督促业主和保洁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二)使用有明显分类标识的车辆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采取密闭方式分类运输;
(三)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分类收集、运输的时间、频率和路线,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未经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可回收物,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对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理;
(三)对厨余垃圾,采取厌氧消化、好氧堆肥、饲料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对其他垃圾,采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
餐饮单位应当对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食品包装、一次性餐具等非餐厨垃圾投入厨余垃圾容器,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公共厕所。
果蔬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厨余垃圾专门收集容器,鼓励其配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厨余垃圾联动执法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餐饮经营场所厨余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目标任务,投放、收集、贮存、转运、处理等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的布局与建设,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等内容。
生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以及具体控制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设备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配置完成。
现有住宅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督促管理责任人补(扩、改)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依法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收费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
支持、培育低价值物回收企业,鼓励高、低价值回收物统一收运处置,推动再生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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