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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或者将生活垃圾交由无相应资质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教育劝导、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予以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产生、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物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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