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岳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23年11月24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家庭护理、安宁疗护等康复护理服务;
(三)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教育等文体教育服务;
(四)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消防培训、识骗防骗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其他服务。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便利可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配置等重大问题;
(二)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市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老年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协调、推进和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配套建设、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管理;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建立居家老年人信息档案,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组织定期巡访独居、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
(三)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四)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将孝老敬老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村)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居家养老纠纷;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八条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支持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培训。
第九条 扶持和发展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制度。鼓励慈善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老年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互助服务。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级分区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街道(乡镇)应当至少配置一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全面提供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服务,作为中心站点辐射周边社区。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转型为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社区应当至少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所服务区域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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