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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

鼓励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资源共享、统分结合、相互补充。鼓励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利用、资源共享。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或者改造为农村居家互助养老服务点。

第十一条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在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首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调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配套建设、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无偿委托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专业组织运营。

建设、移交及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满足消防安全、紧急救援、卫生防疫、通风采光等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功能区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升降设备等便利辅助设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对住宅小区及公共活动空间的公共出入口、坡道、电梯、厕所等进行无障碍化改造,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休息的设施,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举办或者参与社区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支持有需要的老年人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服务,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健全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落实签约居民在就医、用药、转诊等方面的政策;

(二)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三)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医疗服务;

(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供社区及居家中医药健康服务和康复、护理服务;

(五)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急诊急救服务;

(六)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老年人长期照护提供补充服务保障。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入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鼓励物业、家政、物流等生活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的食堂、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应当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公布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和服务项目,包括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内容。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专业组织建设智慧养老服务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应急救援、远程照护、居家安全监测等服务,并与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融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各类资金,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市、县(市、区)两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并向居家养老服务倾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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