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为给予专项补贴:
(一)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
(二)为符合条件的家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
(三)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
(四)提供养老护理培训的;
(五)其他符合专项补贴条件的。
专项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
(一)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全市职业教育体系规划,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二)将高技能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纳入本市人才政策体系,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三)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的,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在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
(四)支持用人单位发放养老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六)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支持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类评选。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及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及联合执法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居家养老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组织及个人接受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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