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决定
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6号)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6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决定
(已经2024年6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园养护等服务工作。”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用地,除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
五、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二)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周围环境、自然条件;
(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设施配套要求。”
六、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园应当合理设置生态厕所、直饮水设备、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设施。”
七、将第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做好防火、防汛、防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八、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者破坏城市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以及电力、水务、通信等作业车辆;”
十、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禁止携带进入城市公园的大型犬、烈性犬等动物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但是残疾人需要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
第二款修改为:“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城市公园,应当即时清理排泄物;携带犬类用长度为2米以下的犬绳牵引和佩戴嘴套进行有效约束。”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内从事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十二时三十分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超标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禁止进入的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城市公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或者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城市公园未即时清理排泄物,或者未对犬类按规定进行有效约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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