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2)
城市公园内市政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
(三)管理维护城市公园内的设施和景观;
(四)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园内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城市公园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六)制止城市公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的设施维护、景观管理和卫生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设施、标识标牌外观完好,符合技术规范,损毁、缺失的设施得到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二)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三)植被品种适应生长、形态美观、养护精细;
(四)湖泊、水池等景观水体清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景观水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五)环境整洁,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二)危险区域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
(三)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无障碍设施完好、通畅;
(五)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照明和广播等设施;
(六)做好防火、防汛、防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者破坏城市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禁止将城市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经营。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等改变公共资源属性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园内举办营利性促销活动。
举办公益性展览及宣传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在约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破坏城市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正常秩序。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及时将活动场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公园内合理设置可以实时显示监测结果的噪声监测设施。在城市公园内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每日十二时三十分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城市公园内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超标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活动。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园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禁止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内禁止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是下列车辆除外:
(一)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以及电力、水务、通信等作业车辆;
(二)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三)经公园管理单位备案的驻园单位公务车辆、园内居民生活用车;
(四)因应急管理需要借道通行的车辆。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等要求行驶和规范停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禁止携带进入城市公园的大型犬、烈性犬等动物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但是残疾人需要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
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城市公园,应当即时清理排泄物;携带犬类用长度为2米以下的犬绳牵引和佩戴嘴套进行有效约束。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园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知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并履行劝阻职责。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轮滑、垂钓、烧烤、露营;
(三)摆摊设点、乱搭棚架、放养家禽家畜;
(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伤害、猎捕和随意放生动物;
(五)涂写、刻画、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品;
(六)损坏建筑物、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
(七)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快捷、长效的执法保障机制,加强对城市公园执法的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园主管部门以及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和巡查机制,在城市公园显著位置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城市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经营的,或者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等改变公共资源属性的其他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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