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国际陆港建设促进条例
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怀化国际陆港建设促进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怀化国际陆港建设促进条例
(2023年11月1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怀化国际陆港建设,更好对接东盟,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战略,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怀化国际陆港,是指依托怀化铁路和公路等区位交通比较优势,具有海关、口岸等国际通关功能,提供货物集散、仓储分拣、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服务的产业集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平台。
怀化国际陆港由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陆港经开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片区、分港区组成。
第三条 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以港兴产、以产兴城、港产城一体化发展,高水平建设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联动区、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样板区、对接东盟合作的先行示范区、以东盟为重点的国际货物集结中心,建成全国一流国际陆港。
陆港经开区作为怀化国际陆港核心区,应当重点建设保税物流、货物集散、跨境电商、临港产业、总部经济和商务中心。
第四条 每年9月6日为怀化国际陆港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市县联动发展、制度体制创新、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动各类要素和资源向怀化国际陆港集聚。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
第六条 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陆港经开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制度创新、产业发展、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怀化国际陆港建设需要,完善陆港经开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岗位设置、用人机制、薪酬标准等。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陆港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怀化国际陆港总体发展规划。
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怀化国际陆港总体发展规划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怀化国际陆港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怀化国际陆港总体发展规划和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分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本土元素和国际元素相互融合,突出国际商贸物流、会展、信息、金融和文化旅游等功能性。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加快申报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指定监管场地、保税物流中心和综合保税区,推动口岸平台功能完善。
海关应当建立跨关区通关协作机制,协调解决通关监管事项,推动进出口货物便捷通关。推进快速通关模式的应用和创新,建立重点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提升货物查验放行作业效能。
第九条 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应当坚持绿色智能发展,加强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的应用,加快运营设施的智能化建设,推进装备现代化。
支持建设陆港大数据中心,加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城市、东盟国家的跨区域综合运营和物流服务的对接,推动公路、铁路、航空和水运等物流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条 建设临港产业区,构建以加工制造业为主体,现代物流业和商贸服务业为两翼的产业体系,以加工制造业牵引带动现代物流业发展,以现代物流业发展夯实加工制造业支撑。
市、县(市、区)应当加强产业联动和分工协作,壮大优势产业链,形成布局合理、差异发展、功能协调的产业生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第十一条 突出发展特色轻工、食品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
加快推动加工制造业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引导制造业企业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支持制造业企业推广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
第十二条 加快建设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和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构建以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城市和东盟国家为主要目的地的国际物流通道,推动建设湘鄂赣等省际物流通道和对接省内物流集结中心的互联通道,发展以怀化为到发点的冷链物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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