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国际陆港建设促进条例(2)
加快推进专业物流园区建设,支持园区以头部物流企业为基础,打造全产业链、高智能化、低碳排放的新型物流园区,支持分散的物流企业向园区集聚。
支持建设集装箱循环共用系统,推动集装箱提还箱点建设。支持企业对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改造。加快改造和建设地方铁路专用线,实现铁路干线运输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高效衔接联通。
第十三条 支持陆港经开区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服务业,支持专业市场建设和商贸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提升竞争力。
支持陆港经开区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鼓励园区与市场主体在招商引资、园区运营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网络通道,加快引进培育跨境电商市场主体。
支持陆港经开区加大对外贸易和货物代理市场主体的培育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扩大对外贸易。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经费投入,支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在怀化国际陆港优先布局和建设,加强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的产学研合作,统筹推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研发、转化、利用。
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怀化国际陆港建设选人用人身份档案封存制度。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到怀化国际陆港平台运营企业任职的,实行身份档案封存、统筹调配使用。
探索各类编制人员使用管理新方式,支持离岸创新人才的引进使用。
建设怀化国际陆港人力资源港,实行市场化运行,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怀化国际陆港建设,支持设立实行市场化运行的怀化国际陆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怀化国际陆港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合规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在怀化国际陆港设立专营、分支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为怀化国际陆港建设提供进出口金融、供应链金融等金融服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非政府性担保机构共同提供政策性与市场化互为补充的担保增信服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市场主体与银行机构等抵押权人进行协商,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带抵押转让和过户。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医疗卫生、教育、城市公共事业等领域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推动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适应怀化国际陆港建设需要的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支持在怀化国际陆港设立涉外仲裁、调解、公证和鉴定等分支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推进涉外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多元化。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最低市场准入、最简权力清单、最优审批服务、最有效监管为目标,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经营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待遇平等,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依法处理营商环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建立营商环境投诉机制,构建统一工作平台,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极简审批和容缺审批改革,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枚印章审批”的行政审批服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定极简审批程序和容缺审批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审批机关在容缺审批后应当加强跟踪服务、指导,督促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完善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及时公布、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
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明确加强过程监管的规则和标准,依法对投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生态等领域重大风险。
支持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安全生产和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容错机制,在怀化国际陆港建设活动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予以免除责任:
(一)决策内容和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未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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