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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促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和省先进材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本市先进材料科研院所、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创建和优化升级。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先进材料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先进材料品牌激励机制,引导先进材料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增强先进材料产业综合竞争力。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展览会、技术交流会等平台,促进先进材料企业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产业行业协会搭建产业发展交流平台,开展经贸洽谈、投资合作、专业论坛等交流合作活动。

鼓励和支持本市先进材料产业集群与其他地区的优势产业集群建立产业联盟,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第十二条  依法保护先进材料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公职人员在促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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