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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2)

  调解组织可以结合山区居住分散的特点,适时采取在农户院坝、田间地头等地协商调解纠纷。调解时,对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为其提供翻译服务。

  第九条 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统筹推行诉源治理,实行矛盾化解流程清单管理,开展按层级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共同治理警源、访源、诉源、险源等多种源头。

  第十条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依法参与平安建设活动:

 (一)组织平安建设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活动;

 (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平安建设有关工作;

 (三)推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平安建设典型事迹的公益宣传。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自治、德治、法治相统一的平安创建工作机制,开展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系列平安创建,推进“枫桥式工作法”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

  第十二条 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可以实行平安建设责任制,依法合理制定平安建设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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