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7月14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月1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
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西。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实施法治湘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完善城乡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州与以德治州相结合,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融入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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