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3)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生态休闲农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庭院经济,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扛牢精准扶贫首倡地的政治责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围绕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方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脱贫地区乡村振兴示范区。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农村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引导支持鼓励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流转或退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施自然恢复、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监管,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区域体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格局,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建设全国绿色低碳发展样板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和林业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综合补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行林长制,加强森林防火、封山育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禁止破坏森林、湿地及其生态功能。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生态资源,开发森林康养、生态观光、自然教育等生态旅游产品,发展林下经济,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构建生态产品保护体系。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综合资源、环境、消费等因素,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发展湘西黄牛、湘西黑猪等绿色生态养殖业和茶叶、猕猴桃、油茶、柑橘、中药材等特色种植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规划建设新型可再生能源,推进水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建设开发,支持县、市开展试点,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和开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发展绿色矿业,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实现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与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地区的交流与协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协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制定优惠政策,做好招商引资,引导、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参与本州的经济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绿色化、节能低碳化建设和改造,建立健全园区服务体系,改革园区管理机制体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设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城建等传统基础设施和物联网、区块链、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利用自治州区位和资源优势,改造提升酒业、矿业、生物医药、特色食品、民族工艺品等传统产业,巩固延伸矿产品精深加工优势产业,培育壮大铝基复合材料等新兴产业,布局电子信息、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引导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武陵山区承接产业转移新高地。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布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城乡融合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非法占用耕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生态、人文等旅游资源,提质升级全州文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湘鄂渝黔红色文化教育和红色旅游基地、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湘西世界地质公园等建设,建设文旅融合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内外享有盛名的旅游目的地。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