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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4)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自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及相关产业,保护投资者、经营者、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高质量教育,普及普惠学前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发展技能型职业教育和内涵式发展的高等教育。支持吉首大学开展‘双一流’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继续教育,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规范举办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自治州的学校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各级各类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对居住分散的乡村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对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助学金和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环境,当地财政困难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设立在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招生有关政策和自治州建设需要,对本地区实行定向、定额招生,对本州的考生根据情况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设新时代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专业素质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弘扬和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科学事业,实施科教兴州、人才强州、创新驱动发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建设区域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推动高等教育、产业发展与科研开发相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健全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规范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现代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培育现代文化产业,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视听等文化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利用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纪念馆、花垣十八洞村、矮寨大桥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的文艺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民族理论、历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等民族文化遗产和传统技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文艺创作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开展传播、展示活动,传承、发展优秀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设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推进健康湘西建设。开展中西医药研究工作,加强中医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土家医药、苗医药等民族医药,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制度建设,开展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编制人口发展规划,优化人口结构,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促进自治州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生育支持办法。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利用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儿童之家、村居综合照料中心、慈爱园等多种形式,帮助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解决生产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鼓励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完善保障和关爱服务制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完善现代新型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发展养老事业,培育养老产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按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做好全州干部人才工作,建立健全干部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评价激励、服务保障机制,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年轻干部和专业化人才,为自治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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