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5)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工作人员时,依照国家规定,对自治州户籍人员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报考条件。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外地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参加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津贴和绩效奖励等福利待遇,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适时提高村(社区)工作人员基本报酬,建立健全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湖南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湖南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湖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支持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法律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建立健全债务管理风险防控和考核问责制度,将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接受审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县、市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体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保障,在财政、金融、就业、基础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对脱贫人口较多地区、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地区、易地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团结本州各族人民共同建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民族地区团结奋斗共同富裕标杆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定期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保障本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开展民族理论研究和政策学习宣传,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自治州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按规定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每年九月二十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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