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 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2)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市人民政府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组织清理相关制度、政策、措施,消除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在投资准入和投资待遇等方面的差异。
第十五条 住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方式,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应当自行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投资人约定价格的,非货币财产投资人应当以约定价格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登记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
自贸试验区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商事登记机关在申请人自愿申请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依法对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系统,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自主查重、自主申报。申请人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企业注销流程,依法对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七条 拓展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建设数字口岸平台,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通关基础设施。
实行跨部门、跨区域通关协作以及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社会组织参与口岸治理的管理规范和制度,海关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简化原产地申报、申领手续,试行采信具有资质社会组织的审计、认证或者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 管委会统筹推进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工作,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自贸试验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发展。推动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业务发展。实行区域内保税加工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报核、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推行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推动区域内委托加工、一般纳税人试点等业务。
自贸试验区探索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信息围网监管。探索会展、拍卖、快递等服务企业特殊物品的通关、监管新模式。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制定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提升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性和便利性,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以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职称工作与行业管理、企业用人需求、企业用人标准相结合的专业职称评审体系。
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享受入境出境、停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务。符合规定的外籍专家、高级管理人员随行配偶和家属享受同等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符合条件的人才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探索限额内资本项目自由兑换。
第二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外资金融机构参照中资金融机构开展相应新金融服务。缩短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相关金融服务审查时限。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及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或者生活的个人可以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可以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境内使用更加便利、设立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基金、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跨境租赁资产交易、人民币境外证券和境外衍生品交易等人民币跨境业务。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个人开展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研究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自贸试验区拓展数字人民币在供应链金融、跨境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场景。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完善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实行融资租赁海关委托异地监管,重点发展飞机、船舶、大型医疗设备及其他高端装备等融资租赁业。
探索试点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等业务资格。支持开展跨境双向股权投资,探索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业务试点。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