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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 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3)

  支持区内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事进出口保理、国内及离岸保理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金融创新成果发布与奖励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定期总结发布符合自贸试验区需求和体现自贸试验区特色的创新产品,并给予奖励。

  建立金融创新业务监管互动机制。对于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提出的非行政许可类业务,通过监管部门联合评估后,可以有条件地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

  第二十八条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建立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金融同业之间的短期人民币资金融通机制,完善台湾地区人民币的回流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允许区内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台资非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

  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深化两岸金融合作。

  第二十九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机构和经纪人队伍,服务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区内设立再保险机构。支持区内台资保险法人机构发展,支持引进新的台资保险法人机构和中介机构。

  鼓励融资租赁保险发展,推动质量保证保险发展,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发展。

  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可以在境内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保险机构。

  第三十条 国家驻厦金融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常态化、实质性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健全本外币全口径的跨境融资和跨境资金流动数据信息统计系统和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

  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完善两岸反洗钱、反假币、反恐融资、反金融诈骗、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三十一条 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自贸试验区对台资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金融业务范围;放宽台资企业投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限制,支持台资企业在通信、运输、旅游和职业教育等行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在自贸试验区制定具体措施,促进两岸医药合作,引进台湾先进医疗机构、优秀医务人员、高端医药品和中药材,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探索台湾地区经济类基金会进入自贸试验区的衔接机制,并为进入自贸试验区的台湾地区经济类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第三十五条 在台湾地区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申请到自贸试验区内从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相应程序,允许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探索两岸青年交流合作新模式、新机制、新领域。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在创业场所、创业启动资金、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定期组织两岸青年进行创业交流。

  第三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与金门在货物贸易、投资、人员往来的便利,推动在金门建设两岸货物集散转运中心,促进厦金在观光旅游、健康照护、跨境电子商务、职业技术教育及培训、金融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支持两岸海关开展合作交流,实现两岸快速通关和执法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商品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措施。

  第三十九条 支持建设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鼓励两岸产学研企共同制定行业共通标准。



  第六章 促进产业升级和“一带一路”建设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和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十一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发展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促进先进制造业、服务业等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完善自贸试验区重点平台发展模式,推动航空维修、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生物医药、海洋装备、航运物流、供应链服务、金融服务、文旅创意等领域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第四十二条 制定航空维修产业发展具体扶持政策,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航空维修业发展,创新航空维修监管模式。完善航空维修配套产业链,引进和培养航空维修领域专业人才,发展航空领域专业院校。

  第四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传统业态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推动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业务、出境加工等新型贸易发展。

  提供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的便利化机制,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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