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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是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者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以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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