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二十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八条 标底价应当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十九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当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以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者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者补充,函件应当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五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当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当将保证金于定标后三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当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三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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