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2)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对接、教育资源共享、远程在线学习、教育动态更新、互动交流、评价建议反馈等功能,将优质教育资源向基层推送,扩大远程老年教育覆盖面,提升老年教育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各类公益宣传平台应当播发、刊登老年教育公益广告、课程,宣传老年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科普场馆等应当为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厦门与台湾地区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共建共享教学资源,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老年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督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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