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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办法(2)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对缓冲区的规划控制和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嘉庚教育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的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加强保护和管理,防止地质灾害、环境污染、违章搭建等对嘉庚教育遗产造成破坏。

  对嘉庚教育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的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嘉庚教育遗产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定期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嘉庚教育遗产的用水、用电、用气、防火、防雷以及白蚁等生物灾害防治等情况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嘉庚教育遗产的所有权人是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嘉庚教育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保护机构应当指定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

  保护机构应当公布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名单。

  保护机构根据需要召集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会商研究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中的具体问题,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

  第二十条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按照要求建立嘉庚教育遗产档案,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提升嘉庚教育遗产信息化管理和共享水平。

  保护机构组织建设嘉庚教育遗产专题数据库,为单位和个人查阅嘉庚教育遗产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推进嘉庚教育遗产保护监测系统建设。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按照要求加强日常监测,共享监测信息。保护机构应当定期对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第二十二条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对嘉庚教育遗产进行修缮维护时,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渠道申请补助,向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技术支持。

  修缮维护嘉庚教育遗产,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市、区有关部门在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时根据需要征求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

  修缮维护嘉庚教育遗产,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的供应商。

  嘉庚教育遗产修缮维护工程预算审核参照国家、省有关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第二十三条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按照要求制定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并报保护机构备案。

  对可能危及嘉庚教育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安全隐患,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保护机构报告。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嘉庚教育遗产的传承与利用,应当尊重其固有内涵,挖掘遗产价值,不得歪曲、篡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文化艺术活动、体育赛事、研学旅行等方式,宣传嘉庚教育遗产。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设嘉庚教育遗产专题节目或者固定栏目,开展嘉庚教育遗产宣传活动。

  每年的10月21日为“嘉庚教育遗产日”。

  第二十六条 鼓励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开展嘉庚教育遗产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嘉庚教育遗产信息。

  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以及陈嘉庚先生创办的各类学校加强嘉庚教育遗产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加大有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嘉庚教育遗产的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一)统筹推进嘉庚教育遗产采取不同形式向公众开放;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华侨博物院、陈嘉庚纪念馆等机构捐赠或者委托展示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实物;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嘉庚教育遗产价值进行挖掘、研究和阐释;

  (四)鼓励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开展与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有关的文化活动;

  (五)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为公众感悟嘉庚教育思想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方式参与嘉庚教育遗产的活化利用:

  (一)开展口授传承、书面传承、专题讲座等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活动;

  (二)搜集、整理、翻译、研究、出版、展示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文献、典籍、资料和实物等;

  (三)开展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文学、音乐、美术、书法、摄影、戏剧、影视作品等创作;

  (四)开发、举办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文化体验活动等;

  (五)发展有利于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等文化创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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