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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办法(3)

  (六)其他有利于传承嘉庚教育遗产的活化利用方式。

  嘉庚教育遗产的活化利用应当符合遗产自身合理使用要求,尊重历史事实并客观、准确阐释,优先用于文化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 设置具备展示、体验、宣传等功能的嘉庚教育遗产集中展示中心,传播嘉庚教育思想。

  第三十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统筹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利用与旅游资源开发,促进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向社会开放的嘉庚教育遗产,其保护责任人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按照保护要求采取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讲解员、导游应当准确解说嘉庚教育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

  第三十一条 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嘉庚教育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有关品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推动与龙岩、三明、泉州等地建立嘉庚教育遗产协同保护机制,促进区域间交流合作,在嘉庚教育遗产传承利用方面加强联动协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与台港澳同胞、华侨华人以及海外人士在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方面的联系,促进嘉庚教育思想的传播与交流。

  鼓励海内外有关研究机构、民间团体通过学术活动、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等方式,加强嘉庚教育思想交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嘉庚教育遗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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