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绵示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评估。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审计、林业、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对海绵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和日常监测等进行综合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传播中华治水智慧和新时代治水文化,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编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湖水系、排水防涝、山体保护、城市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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