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双槐树遗址保护条例(2)
(七)挖砂、取土、采石、新建坟地;
(八)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九)放牧、焚烧、堆放垃圾;
(十)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十一)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拍摄;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双槐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工程;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自然环境的设施;
(三)取土、采石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
(五)其他可能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巩义市人民政府根据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需要,可以依法对遗址保护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巩义市人民政府按照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对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居民依法逐步迁出并妥善安置,对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迁。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双槐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增宅基地。
第十八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智慧监测。
第十九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避雷、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危及遗址安全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巩义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鼓励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协助开展遗址保护工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编制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巩义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双槐树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遗址内从事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考古标本采集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双槐树遗址的科学研究和阐释,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深入挖掘遗址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鼓励利用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等资源,挖掘、揭示双槐树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双槐树遗址考古成果的开放共享和公共宣传,促进文化遗产间的交流互鉴、协同发展。
鼓励利用双槐树文化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条 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运营机制,推进双槐树遗址文物资源的活化利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研发,拓展文化服务内容,发展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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