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五号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30日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3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五章 城市更新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
(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
(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
(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
(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
(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
第五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
(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注重协调联动,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
(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
(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
(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
(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商务、水利、人防、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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