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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4)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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