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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网约房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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