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022年4月7日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4年5月11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服务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置。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合理补贴,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将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处理和投放纳入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参与做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对餐厨废弃物科学处置意识。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二)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专用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备;
(五)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按照收集、运输经营协议与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处置经营协议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方法进行,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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