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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